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549号
鲁音、孙成玲、刘芹: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睿垣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孙成国、鲁音、孙成玲、刘芹、江苏云庄汇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孙成国、鲁音、孙成玲、刘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华睿垣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投资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176301.37元,并自2017年11月23日起以本金22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判决之日止。2、驳回原告南京华睿垣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