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291号
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慧:
本院受理原告徐兆石与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李文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徐兆石10800元;2、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其付清欠款时止,以本金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点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徐兆石;3、被告上海良景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徐兆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