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492号
彭君杰: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彭君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彭君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4911.3元、利息3576.83元、违约金1318.57元,合计29806.7元;并以24911.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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