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992号
方旭旭:
本院受理肖延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59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方旭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延轲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10000元本金,自2018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