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685号
王佳:
一、本院对原告汪丽萍诉被告王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王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汪丽萍141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保全费45元,共计495元,由被告王佳承担(原告汪丽萍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225元,保全费45元,被告王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汪丽萍270元, 并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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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