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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友联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741号

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友联构件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6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南京百家湖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友联构件有限公司货款1203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一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