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437号
李秋男:
本院对原告柏顺诉被告李秋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李秋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柏顺借款本金人民币356500元并支付利息【5157元(250000元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的利息加上235000元一天的利息)加上以2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以131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李秋男负担(被告李秋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柏顺3650元,向浦口区人民法院缴纳36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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