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675号
胡发展:
本院受理曹秀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5239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浦园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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