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荣庆诉被告何明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1-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231

李荣庆: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庆诉被告何明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人民币,利息9800(暂计算至20181027日,以八万元为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计89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