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苏0111民初4339号
周学忠、江甫生:
本院受理原告董恩红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339号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的义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及副本,逾期则视为未作答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