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738号
胡吉兵:
本院对原告刘保明与被告胡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胡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保明货款232800元及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92元,财产保全费1684元,合计6476元,由被告胡吉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