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428号
滕之波:
本院对原告胡彪诉被告滕之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2、判令被告以80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24%/年向原告支付利息714,666.67元(自2018年6月15日起计算至本金全部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6日;)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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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