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贵兰、谷宇诉孙宇淦房屋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7376

孙宇淦:

本院受理王贵兰、谷宇诉你房屋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宇淦归还原告明发滨江新城157-16345.18平方米的商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占用原告商铺期间房租、物业费及违约金,截止2018927日止:房租11270元、物业费410元、违约金75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