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463号
陈敏:
本院受理张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作出(2018)苏0111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张迎春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
二0一九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