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怀远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黎生、朱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张功元、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1-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832

唐黎生、张功元、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怀远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黎生、朱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张功元、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九年一月七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95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