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诉被告叶信孚、潘郭玲、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826

叶信孚、潘郭玲: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诉被告叶信孚、潘郭玲、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叶信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桥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3754.78元及利息19919.84元(截至201849日);2、被告叶信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桥北支行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410日起按年利率10.8075%标准至实际清偿为止);3如被告叶信孚未按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桥北支行有权对被告叶信孚位于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岛路2115702房屋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本息和实现债权费用;4被告潘郭玲、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叶信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信孚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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