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328号
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332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52397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