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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诉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328

浙江美达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峰塔水泥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332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汪会中

联系电话:025-8352397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