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453号
南京津水洁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陈友军诉你确认劳动关系、追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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