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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黄华诉杨展、南京一程携展厨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080

杨展、南京一程携展橱柜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黄华与被告杨展、南京一程携展厨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A0356L车辆归原告黄华所有。二、被告扬展、被告南京一程携展厨柜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黄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展、被告南京一程携展厨柜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