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家山、李明华、吴华伟、吴晶晶诉被告孙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恒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395

南京恒久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家山、李明华、吴华伟、吴晶晶诉被告孙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恒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52953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