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831号
夏孝马、南京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张文田与被告夏孝马、南京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森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南京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文田15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夏孝马对被告南京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京森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