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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庄红雨诉被告孙寅飞、南京智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1821

孙寅飞、孙智奎、南京智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庄红雨诉被告孙寅飞、南京智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孙寅飞、孙智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庄红雨运费73175元;2被告孙智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庄红雨运费2520元;3、驳回原告庄红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5/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