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展展诉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598

张强:

本院对原告吴展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吴展展借款34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即自20124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5101日止,以34000元为本金,自201510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