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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平诉李杨、吴琳、吴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54

李杨、吴琳、吴霞:

本院对原告张平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张平医疗费等损失费用计人民币1995元;二、驳回原告张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