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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严家新诉赵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821

赵章兵:

本院对原告严家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章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严家新借款本金8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自2018516日起按月利率1.545%计算至201884日,自201884日起按月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原告严家新就上述债权对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欣路5号欣旺花苑109504室不动产的拍卖价款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该不动产存在其他抵押权,原告的优先受偿顺序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三、驳回原告严家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