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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王保林诉南京俊龙船业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8263

南京俊龙船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保林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98597元及利息(其中48597元自201510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5000元自2016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