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岳大文诉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杨培、董丙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8-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7)0111民初9623

南京艾可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岳大文诉你、杨培、董丙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岳大文、被告董丙爱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0111民初962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八月十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