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4040号
张洁婷、崔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夏盾建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111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洁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夏循建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崔秀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张洁婷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