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014号
钱会:
本院受理原告黄原诉被告钱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原告租房押金100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元,支付原告搬家费1000元,支付原告电器移机费400元,支付原告重新租房差价3000元(12个月))、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