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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宁浦膜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南京膜材料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626

王云杰

本院原告南京宁浦膜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南京膜材料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云杰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宁浦膜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480万元;

二、被告王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宁浦膜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80万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二十二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