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潘德祥诉朱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1876

朱亮:

本院受理潘德祥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德祥支付超领的工程款242536元及已抵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70000元,合计412536元及利息(利息以4125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2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4元,由被告朱亮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