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1876号
朱亮:
本院受理潘德祥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潘德祥支付超领的工程款242536元及已抵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70000元,合计412536元及利息(利息以4125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2月1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德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4元,由被告朱亮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52396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