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钱建国诉被告曾玉离婚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7391号

曾玉

本院受理原告钱建国被告曾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55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少年法庭2)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十一二十三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52953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