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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周海峰诉南京家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11-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2427

南京家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011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家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海峰自2017年10月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每月2100元标准)、违约金4200元、水电费3557元;被告南京家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北外滩水城十街区24幢3单元205室房屋内由其打造的隔断设施拆除。本案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南京家嘉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二十六

 

 

 

承办法官:谢明

联系电话:025-83529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