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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姚庆伟诉贾艳波、林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1-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6316

贾艳波:

本院受理原告姚庆伟诉被告贾艳波、林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贾艳波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林永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由上述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