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316号
贾艳波:
本院受理原告姚庆伟诉被告贾艳波、林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贾艳波偿还原告借款500000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林永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由上述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52392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