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641号
朱金华、朱可志、董祥兰:
本院受理刘彬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金华、朱可志、董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彬彬借款600000元、利息27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金华、朱可志、董祥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彬彬律师费20000元。三、原告刘彬彬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西路10号新理想佳园09幢403室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刘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7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4040元,由被告朱金华、朱可志、董祥兰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联系电话:025-83523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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