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501号
王玲: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借款本金885204.66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8年1月30日,未付利息13876.56元;此后利息以本金885204.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算,罚息以885204.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复利以未付本金和未付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35%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均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止,其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利息利率自调整后次年1月1日起调整,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王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律师费48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对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浦外路28号旭日爱上城六区06幢2802室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两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272元,减半收取66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36元,由被告王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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