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30号
南京市大亚物流有限公司、陈景玉:
本院受理原告杨洁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南京市大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洁73048.71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陈景玉对被告南京市大亚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