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3911号
北京向前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彩霞诉被告北京向前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塞纳春天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10946元、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18141元、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空置导致的另行租房损失暂定28000元(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3500*8)、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