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彩霞诉北京向前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0-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3911

北京向前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彩霞诉被告北京向前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塞纳春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塞纳春天互联网家装工程施工合同》、判令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110946元、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18141元、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空置导致的另行租房损失暂定28000元(2017919日至20185183500*8)、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