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肖训春诉赵必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0-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6835

赵必武:

本院受理肖训春诉你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5974.85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