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147号
刘尚林:
本院受理邹正亮诉你及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尚林归还欠款人民币25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到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窦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服务费15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52950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