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5549号
孙成国、鲁音、孙成玲、刘芹: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睿垣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孙成国、鲁音、孙成玲、刘芹、江苏云庄汇生态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晖
联系电话:025-835239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