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128号
季吕军、张蕾:
本院对原告叶兆兵诉被告季吕军、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季吕军、张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兆兵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80元,保全费1220元,共计4000元,由被告季吕军、张蕾负担(原告叶兆兵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1220元,被告季吕军、张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兆兵261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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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