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25号
张福金:
本院对原告马家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马家华与被告张福金在2012年12月23日签订的《农田承包合同书》于2018年7月26日解除;被告张福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农业承包合同书》中约定的10亩土地恢复原状、返还原告马家华;被告张福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年每亩500元标准向原告马家华10亩土地自2015年12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的租金共12000元;驳回原告马家华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承办法官:徐馨
联系电话:025-8352393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审判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