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516号
周德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林支行诉被告钟祖文、钟祖国、周德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钟祖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林支行借款本金149914.72元、支付已孳息8643.34元及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7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钟祖国、周德春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钟祖国、周德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祖文追偿。案件受理费收取1736元,由被告钟祖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