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2049号
汪凯然:
本院对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凯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凯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60000元;
二、被告汪凯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5239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