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小伟诉徐少甫、徐六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10-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4933

徐少甫、徐六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伟与被告徐少甫、徐六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刘 

联系电话:025-8352393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