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美兰诉夏华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8-09-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2502

夏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美兰诉被告夏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赵美兰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赵美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