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5495号
徐良伟:
本院受理原告毕淇钦、马琴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111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马琴、毕淇钦与被告徐伟良签订房屋委托租赁合同;二、被告徐伟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琴、毕淇钦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8月18日租金4800元、违约金4800元,合计9600元;三、被告徐伟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浦口区百润路2号天润城1-4街区51幢4单元808室交还原告马琴、毕淇钦,被告徐伟良已付原告马琴、毕淇钦的押金2000元不予退还;四、驳回原告马琴、毕淇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徐伟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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