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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黄逸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8-09-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5129

黄逸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9091.56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39000元;3、判令原告可就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雨山西路89431204室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上述1-2项债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9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