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 京 市 浦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111民初9199号
杨庆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加通日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庆华、杨庆武股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吴庆华就(2017)苏0111民初919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